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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已经修改,你知道吗?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于:2017-06-19我要转载>>

3月21日,新华社公布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的第676号国务院令,据本次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各类行政审批若干项,其中1项涉及到了《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取消了直销产品变更的审批事项,这意味着,直销产品变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直销管理条例》已经修改,你知道吗?

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也就是说,第四项“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发生重大变更的,无须商务部批准。

早在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就明确要求,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此后,2016年4月,商务部根据这个精神,颁布实施了《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要向商务部信息系统报备,也要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报备。

通俗地说,就是换产品、上新产品这事儿,过去要商务部批准的,现在只要向商务部报备、去省厅交材料报备就可以了。

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换产品更快、更方便、更省事儿了。

很多直销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知道,这事儿早在去年就已经实行了。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炒这个旧闻。

因为这是第二次明确对《直销管理条例》的相关具体条款进行修改。2016年,《直销管理条例》进行首次修改,第七条调整内容为“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仅限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这大大降低了外资直销公司进入中国的门槛。

这表明,行业呼吁《直销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完善的呼声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

近年来,特别是这次两会,多位直销企业家代表上交提案,建议完善直销行业法制法规建设,例如修改《直销管理条例》,制定《直销法》,对多层计酬有计划的开放,放宽直销跨区经营管理,放宽直销产品类别等。如果说直销法制法规要做修改,那么直销产品变更备案制无疑是相对简单、风险最小、也最被市场验证的,是最佳切入点,也是最容易破冰的环节。

两会上,总理提出,要刀刃向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们也期盼后续会有更多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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